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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安集团(01222)及位元堂(00897)联合公布,于2023年2月6日,卖方(位元堂药厂有限公司及宏安(代理人)有限公司)与买方李华及物业代理订立临时协议,买方有条件同意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销售股份并转让销售贷款的利益予买方,代价为7100万港元。目标公司持有位处香港九龙高辉道 13号宝城工业大厦11楼(连同相关天台部分及一个停车位)的该物业。
宏安董事及位元堂董事不时分别对宏安集团及位元堂集团的资产进行策略性检讨。该物业由目标公司于1992年收购,自此曾出租予多名独立第三方。经考虑该物业的地点、周边设施、重建潜力及其租金收益(低于位元堂集团所持有其他投资物业)等特性后,宏安董事及位元堂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不但为宏安集团及位元堂集团带来变现该物业价值的机会,并利用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偿还银行贷款,以减少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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